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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关于印发《成都体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教学点:
为了加强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的管理,确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整体助学质量,根据《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我们制定了《成都体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体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6月16日
 
 
 
成都体育学院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印发
成都体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贯彻实施《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遵守《四川省高等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切实规范自考助学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高校和社会稳定,促进我校自学考试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规定,采取全日制助学班、业余辅导班学习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 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组织社会成员和在校专科生、本科生以及高考未录取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充分体现自学考试的教育功能,提高自学考试的教育质量,具有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助学工作体系与管理制度,依法对助学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我校助学组织、助学活动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的指导与管理。
第二章 助学指导和管理机构
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是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国家管理机构。
第六条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考委”)、四川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以及四川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指导与管理全省各类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中等专业学校开展的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省考试院设置社会助学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七条成都体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领导小组,下设成都体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全面负责本系统助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教育考试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社会助学组织
第八条助学组织:办学主体应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在本系统内就其委托(合作)开考的自考专业(项目)开展助学工作的各级行政(行业)部门(单位)或其所属的教育机构与助学组织。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法人单位下属的实体机构。校外教学点是由助学院校设立的或经助学院校授权设立的。校外教学点与助学院校或其授权机构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办学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助学组织应具有与办学形式和办学规模相适应、产权明确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教仪设备、图书资料和专兼职教师队伍、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保障学习者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安全条件。设置校外教学点,必须由助学院校的自考管理职能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自考工作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第十条招生、教学、管理为同一主体。校外教学点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原则上一所学校(机构)在一个市州只能设置一个校外教学点。加强对所设置的校外教学点监管。校外教学点应尽可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师资条件易于保证的城市。未经助学院校同意,校外教学点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十一条由学校确定的自考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学校举办的助学活动,二级学院和系部不得自行招生助学。学校与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合作开展的自考助学,须按四川省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和自考助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与不具备教育资质的机构合作助学。
第十二条校外教学点无权以助学院校名义与其它组织、个人签订助学(招生)协议。学校应统一校外教学点名称、统一挂牌要求,统一招生宣传。
严禁校外教学点下设分支机构,衍生多级教学点。
严禁将招生、助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及个人。
严禁未经助学院校同意,擅自制作、发布招生宣传资料。
未经助学院校授权,校外教学点不得擅自冠名、挂牌和更改名称。
第十三条助学院校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须是学校经全国考委、四川省招考委批准的专业,不得开办未经批准的专业。
第十四条  助学院校负责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对校外教学点的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具体指导和有效监控;制定校外教学点招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等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派遣主讲教师,审核聘任辅导教师;定期对所属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对办学条件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教学质量无法保证的校外教学点,应进行整顿,并负责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第十五条 助学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聘任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专兼职教师、管理与服务人员;对教师和管理服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岗位职业素质和业务培训。
(三)提供满足学习者学习、生活等方面需要的校舍、教仪设备、图书资料等,提供专业实习实验基地,组织学习者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
(四)为学习者提供自学考试政策咨询、考试报名、订购教材等各项服务。
(五)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下达的工作任务。
(六)校外教学点应在助学院校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并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
校外教学点负责协助助学院校做好所在区域的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执行助学院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完成相应的管理任务,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配合助学院校对校外教学点的检查评估工作,每学年向助学院校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
填写《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于每年11月1日前将电子表格及署助学院校印章的纸质材料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四章 注册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 每年以学校文件形式向省招考委和省教育厅申请助学(申请内容与时限由省招考委、教育厅当年文件规定),经省招考委和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开展自考助学活动。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和登记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校外合作办学审批和监管制度,慎重选择自考助学合作办学机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办学协议,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八条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之规定,助学组织申请自考助学登记注册时,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1.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2.自学考试助学组织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3.助学专业、学习者人数、学习时限,收费标准;4.助学方式、教学计划;5.专兼职教师、管理与服务人员情况;6.经费来源和校舍、设备、图书等情况。
第五章 招生制度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制度,建立自考助学组织招生宣传与广告审查备案制度,并加强监管。
第二十条制作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等宣传资料,在学校领导审核、批准,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发布。
第二十一条每次招生前应将自考助学机构的名称、法人及办学详细地址、办学软硬件条件和助学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学习时限、助学方式等书面报告四川省教育考试院;招生结束后将各专业实际招生人数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收费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张榜公布,接受监督,严禁乱收费。财务管理须符合国家规定。对中途退学的,应按有关规定退还相应的费用。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执行助学院校确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未经助学院校授权自行收取助学费用。
第二十三条遵守四川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招生有关规定,以学校名义组织招生;严禁转移和下放办学权、招生权、教学权;严禁委托非法中介或个人介入招生工作。杜绝有偿招生。
第二十四条切实加强对合作办学单位(以下简称“合作方”)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合法运行,规范办学,提高质量。制止合作方擅自冠名挂牌、更改名称,严禁合作方以任何方式衍生、分歧各级教学点和随意变更合作方办学地址。
第二十五条高等自学考试招生简章、广告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注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等字样,不得承诺包学习者毕业或使用含糊、欺骗和使学习者产生误解的用语。有关负责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招生工作必须规范有序。
第六章 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助学的教学活动应以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帮助学习者正确理解和掌握大纲所要求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帮助学习者提高综合素质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重视学习者思想品德教育,加强遵纪守法教育。
第二十七条助学组织在助学活动中,应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自学考试特点。要建立健全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制订各学期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大力开展网络助学。
第二十八条助学组织应使用全国考委、省招考委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与指定教材。不得盗版教材和购买使用盗版教材。
第二十九条 助学组织应加强师资培训,开展教学检查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师生党团组织活动制度,依法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条根据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建立的助学检查评估制度,定期对我校建立的自考助学站进行检查评估。对优秀助学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其招生或取消其自考助学资格。对违法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按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助学组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二)不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或上报虚假数据;
(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未切实整改;
(四)招生、教学、管理不是同一主体或转让办学权、招生权、教学权,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向学习者作虚假承诺;
(五)盗版教材或购买使用盗版教材;
(六)未经备案擅自设置校外教学点;
(七)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财务管理混乱;
(八)发生试题泄密或群体性违纪舞弊行为;
(九)造成师生伤亡或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治安刑事案件。
第三十二条 我校主管部门开展自学考试助学督导活动,对助学组织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指导助学组织提高助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校外教学点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各助学院校必须在每年9月30日前依据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评估标准(见附件2),对所属校外教学点进行检查评估,10--11月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专家抽查。对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将暂停其招生活动,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招生;整改期结束,评估仍不合格者,助学院校应解除合作协议,遗留问题由相应校外教学点与我院协调妥善处理。当年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可不参加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成都体育学院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登记备案表
2.成都体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校外教学点评估标准

 

附件1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登记备案表
 
填报学校(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教学点名称
专业名称及代码
办学许可证
或批文编号
办学地址
教学点负
责人姓名
联系
电话
招生人数(在校)
专职教师人数
兼职教师人数
全日制
业余制
1
 
 
 
 
 
 
 
 
 
 
2
 
 
 
 
 
 
 
 
 
 
3
 
 
 
 
 
 
 
 
 
 
4
 
 
 
 
 
 
 
 
 
 
5
 
 
 
 
 
 
 
 
 
 
6
 
 
 
 
 
 
 
 
 
 
7
 
 
 
 
 
 
 
 
 
 
 
注:按教学点进行统计,逐项填报。此表可复制。

 

附件2
成都体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校外教学点评估标准
评 估 指 标
具 体 内 容
考 核 办 法
1办学思想与办学条件(31分)
1.1主体资格(6分)
教学点是助学院校设立的或授权设立的(2分)。
校外教学点的办学主体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法人单位下属的实体机构(2分)。
与助学院校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办学合同或协议(2分)。
查验相关证照,并调查核实所出示证照以及合同或协议的真实有效性。
1.2服务意识(6分)
办学指导思想明确,真正树立了教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办学理念(2分)。
注重教学点的社会形象,没有损害国家自学考试和助学院校形象的事情发生(2分)。
教学点工作人员对学生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2分)。
    听取办学点汇报,走访群众,对学生问卷调查。
1.3办学场地(6分)
业余时间助学的办学单位自有或较稳定地租用了教学用房和必要的活动场地,且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集中住读的办学单位具备自有校舍或较固定地长期租用校舍,其建筑面积生均5平方米以上,且单位总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2分)。
办学地点的环境符合办学要求,有利于教学活动开展,没有安全隐患和污染等方面的问题(2分)。
办学地点交通方面,适应学员的往来和生活需求(2分)。
    进行实地考察、访问学生、查阅相关资料。
1.4设备设施(6分)
业余时间助学的办学单位教学场所达到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教室、桌椅、黑板、灯光、通风、冷暖以及饮用水等符合办学要求。集中住读的办学单位除符合前述要求外,还应满足:生均图书资料不少于10册;生均教仪设备价值达500元以上;具备校园网且计算机配备达到20台以上(3分)。
业余时间助学的办学单位应为远道学生面授期间的生活、住宿提供比较方便的基本条件。集中住读的办学单位应具备满足师生生活、体育锻炼的后勤服务场所,并具有相应的功能;食堂、宿舍、卫生设施及运动场地达到办学要求(3分)。
    作实地考察。
1.5办学规模(2分)
    具备一定的办学规模且办学规模适度。在该办学点参与自考助学的学生总人数不低于50人;每一个教学班的学生人数不少于20人,不超过80人(2分)。
    实地考察,查阅资料。
1.6授课师资(5分)
授课的教师都具有教师资格,且达到与其所授课程相应的学历、职称,具备该门课程所需要的教学能力(2分)。
聘请授课教师贯彻了教考分离的原则(2分)。
聘请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任课教师,其比例不超过教师总数的50%(1分)。
    查阅并核实以前和正在授课教师的名册、证书。
 
2组织与管理(29分)
2.1管理机构(10分)
教学点管理机构健全,有明确的工作岗位、责任人和工作职责,机构的设置和岗位职责有文字材料,具有为考生提供考试报名、成绩领取、考籍转移、课程免考、毕业申请等服务的部门和人员。管理人员数量与学生人数相适应。(2分)
主要管理岗位人员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业务熟悉,熟悉自考相关政策,即视为考生提供指导,工作稳定。采取措施确保学习者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2分)。
教学工作协调有序,教务资料齐全,学生基本情况能够清楚把握,统计数据无错漏(1分)。
    实地考察、查阅资料。
各教学班都配有班主任,班主任工作落实,具备为学员服务的意识,和学员的通讯联系密切(2分)。
教学班都建立了班委会。班委会在师生之间很好地发挥了桥梁作用,为教学活动做好了服务工作(2分)。
班委会成员在本班同学中很好地发挥了表率作用(1分)。
    查阅资料、访问学员、对教师和学生作问卷调查。
2.2规章制度(8分)
教学点在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学生考勤、课后辅导、生活管理、安全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个方面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并得到了贯彻执行。
其中:规章制度有文字材料(2分)、工作人员及学生对规章制度的了解程度(2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2分)。
    查阅资料、调查座谈,听取汇报,作问卷调查。
    办学点积极宣传、贯彻国家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学员进行的考风考纪教育落实到位(2分)。
2.3办学环境与氛围(4分)
教学点的办学受到当地各个方面的支持,具有良好的办学外部环境(2分)。
教学点具备相应的教学环境和一定的文化氛围,没有影响和干扰教学活动的环境障碍(2分)。
    实地考察、走访当地的社区、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
2.4招生过程与收费(7分)
教学点在办学中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整个办学过程无乱收费行为(3分)。
办学收费过程规范,账目和所使用的票据符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2分)。
招生过程规范,没有虚假的广告宣传和对学生的不实承诺。无学员投诉(2分)。
    访问当地群众,对学生作问卷调查,查阅相关账目。
3教育教学过程(22分)
3.1课程教学(8分)
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开齐开足了各门课程,教学时间足够,按照课程学分安排足量的教学学时数,无时间缩水现象(2分)。
严格按课表行课,无随意调课、取消课的现象发生(2分)。
按照规定和要求上好了省考课程,并进行了严肃认真的省考课程考核(4分)。
    查阅课表,调查座谈,对学生作问卷调查。调阅校考课试卷。
3.2学生文化(4分)
有详细的学生上课考勤记载。考勤资料保存完整,且与课表上的上课时间相吻合(1分)。
学生的上课出勤率得到有效保证。单次考核出勤率达到90%,整体考核出勤率要达到80%(1分)。
有计划、有组织地对考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遵纪守法等教育。定期组织各种类型的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1分)。
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社团活动丰富多彩。积极组织考生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教学组织和管理以及考生服务等工作中具有特色(1分)。
    查阅考勤记载,计算出勤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作不定时抽查。
3.3课后辅导(4分)
教学点重视对学生的课后辅导工作,安排了授课教师为学生的课后解难答疑(2分)。
协助授课教师与学员的沟通,帮助学生和授课老师之间保持了密切的联系(2分)。
    学员座谈、授课教师访问或问卷调查。
3.4教材资料(4分)
学习必备的考试大纲、教材、辅导书等资料能够及时发放,保证了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为考生及时提供正版教材;(2分)。
要求并积极协助授课教师自编练习、辅导资料,帮助学生把握教材的重点、难点(2分)。
    学生座谈或问卷调查、查阅相关的文字资料。
3.5班务管理(2分)
    班主任对班集体和班委会发挥了积极的组织作用,管理中加强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协调解决好了学习和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教学班无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2分)。
    听取汇报,举行学生座谈或问卷调查。
 
4质量与效益(18分)
4.1考生满意度(4分)
    参加该教学点学习的学生,对教学点各方面工作的满意度为:满意率达到80%以上(4分)、满意率达到70%以上(2分)、满意率达到60%以上(1分)、满意率在60%以下(0分)。
对学生作问卷调查。
4.2教师满意度(4分)
    在该教学点担任过教学工作的教师对教学点各方面工作的满意度为:满意率达到90%以上(4分)、满意率达到80%以上(2分)、满意率达到70%以上(1分)、满意率在70%以下(0分)。
    访问教师或对任课教师作问卷调查。
4.3省考试院、市招考办满意度(3分)
    省、市(州)自考处(科)对本教学点的各方面工作的满意度为:满意率达到95%以上(3分)、满意率达到85%以上(2分)、满意率达到75%以上(1分)、满意率在75%以下(0分)。
自考管理系统内部作满意度评定。
4.4考试合格率(2分)
    整个教学点的教学质量高、学生学习效果好。具体体现为评估前的连续三次考试中,考生的整体平均合格率均达到30%以上(2分)、20%--29%(1分)、20%以下(0分)。
    提取相关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4.5考试违规违纪率(5分)
    教学点对考生的遵规守纪教育措施落实、效果明显。具体表现在评估前的三次连续考试中,考生参加所有考试的违规违纪率不超过5%(5分)、5%--8%(2分)、8%以上(0分)。
    提取相关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说明: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20项。根据综合评估分值,对校外教学点作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的评定。综合评估分值90分以上的为优良;70分至89分的为合格;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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