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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成体继教〔2021〕1号)

 成体继教〔20211


                 成都体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1. 为加强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参照《成都体育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3.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所属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向所属教学点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除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 新生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办理入学手续;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高中(专科)毕业证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学生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核实学籍。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1.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校对应征入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对因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向由所属教学点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所属教学点提交入学申请。因健康问题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2.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属部队、教学点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3. 注册是学生取得学习资格必须履行的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本人应持身份证到所属教学点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报到日前一周内向所属教学点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批准后,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方可办理暂缓注册,需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补办注册手续。

    学生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者,由所属教学点上报学校,未上报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年在校学习的学籍,所修读的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有效。未经注册者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及考试,若考试其成绩无效,不计学分。未经注册者不予正式记载课程成绩,不出具成绩证明。

  5. 学生在校期间若要修改基本信息,按照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与学费

  6. 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在保证最低学习年限(高起专2.5年,高起本5年,专升本2.5年)的前提下,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取得学籍后,在规定基本学制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所需学分,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基本学制年限内未到达学校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基本学制加2.5年(含休学、留级,因应征入伍和创业休学不受此限制),超过此年限仍未完成规定的毕业学分者,按退学处理。

  7. 学生在校期间,有义务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四章 学分、课程与选课

  8.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

  9. 学分是计量学生学习量和学习进度的单位。理论、实验、体育等室内外课堂教学16学时计1学分,实习、实训、设计、论文等集中性实践环节教学每周(折算30学时)计1学分,学分最小计数单位为0.5学分。

  10. 我校实施学年学分制,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一般不超过25学分。高起专、专升本、高起本在校生达到相应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11. 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必修课学分一般要占总学分的65%左右,其中公共必修课35%左右,专业必修课30%左右;选修课占35%左右,其中限定选修课20%左右,任意选修课15%左右。

  12. 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原则上按照指定课程修读,第二学期开始,按照各自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课。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3. 学生的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计入学生学籍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14.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具体考核形式及其成绩比例由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各教学点在落实教学任务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考核形式一经确定,应在授课初向学生宣布,且不得变更。有关考试的具体办法按照《成都体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15. 重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补考成绩一律不含平时成绩,高于60分的记60分,低于60分的如实记载。

  16. 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平时成绩(包括考勤、课堂作业、课后作业、课堂测验、课堂专题讨论和报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评价情况)占总成绩的50%左右,具体比例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主。

  17.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18.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任选课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19. 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六章 缓考、禁考、补考、重修

  20. 缓考。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向所属教学点提交书面缓考申请及相关证明,经批准并报学校备案后生效,否则以旷考论处。缓考课程的考试随该课程的补考进行,考试成绩按照正考记载,不及格者必须重修。每门课程只能缓考一次。

  21. 禁考。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面授总学时1/3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22. 补考。课程正考(缓考除外)不及格者,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一般安排在正考成绩公布后的一周内进行;实验、实践类课程可安排一次重做机会;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23. 旷考。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或考试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视为旷考。

禁考、旷考和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无补考资格,但可申请重修。

  1. 重修。重修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完成报名缴费。课程补考仍不及格或学生对已及格课程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修。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2. 学生应按原培养计划完成学业。如因身体原因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按原培养计划完成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

  3.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由艺体类专业转入非艺体类专业,其招生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当年非艺体类专业的录取分数的;由非艺体类专业转入艺体类专业,未经学校进行相应的专业加试的;

    (二)毕业年级的;

    (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

    (四)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五)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六)其他经学校研究不适合进行专业调整的。

    学生转专业手续,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属教学点提交申请,经教学点同意,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转专业具体办法详见《成都体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4.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5. 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

  6. 毕业年级的;

  7. 应予退学的;

  8. 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省内学校间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并及时进行公示。转入我校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者,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9. 转专业、转学后,须跟随确定专业(年级)重新修读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已开设的课程。转学、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不低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学分和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其他课程的学分是否有效,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1.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下列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参加教学活动的,应予休学:

      1. 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基本修业年限的1/3(含)者;

      2. 因故请假累计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1/3(含)者;

      3. 因诸如应征入伍、短期工作或创业等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属教学点审核,学校批准休学者。

达到退学条件者,必须退学,不允许休学。

  1. 学生自休学批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所属教学点办理离校手续,发给休学证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并保留其学籍,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每次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

    应征入伍的休学年限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至退役后2年。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4年,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休学累计时间不超过2年。

  2.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期间因学生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学生自己负责;休学学生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3.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到教学点办理复学手续,不能在学期中间申请复学,开学一周内未请假且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按退学处理。

  4.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5.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并按退学处理。

    第九章 延长学习年限与退学

  6. 毕业班学生毕业前所获得学分与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达到的学分相差大于15个学分的,应延长学习年限。学生须在毕业生离校前提出申请,并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按退学处理。延长学习年限后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参加学习和考核。

  7.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1.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决定退学的,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10日后生效,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章 毕业与学位

  2.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学分,德、智、体、美等达到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3.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思想进步、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表现突出的学生,学生毕业学期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生。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根据《成都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以按照《成都体育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办法》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奖励、处分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十二章 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发证日期应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原规定作废。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继续教育学院

                                                                   2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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